= 法:maître。– 英:master。
主人的概念要追溯到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在其1950年代的著作中,拉康经常会提到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1807)一书中引入的“主奴辩证法”。正如他所有其他对黑格尔的提及那样,拉康受益于亚历山大·科耶夫对于黑格尔的解读,因为他是在1930年代参加科耶夫有关黑格尔的讲座[1]。
根据科耶夫的说法,人的欲望是对于承认的欲望,而主奴辩证法便是这一事实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为了获得承认,主体必须将其自身所持有的观念强加给一个他者。然而,因为这个他者也同样欲望着承认,所以他也必须做出同样的事情,因此主体便被迫卷入了与他者的斗争。这场争夺承认、争夺“纯粹声望”的斗争必定是一场“殊死搏斗”,因为只有为了承认而冒上自己生命的危险,一个人才能够证明他真的是人。然而,这场战役事实上又必须在任何一方战斗者死亡之前停止下来,因为只有活着的人才能授予承认。因而,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对于承认的欲望并且向另一方投降的时候,这场斗争便结束了;战败的一方承认胜利者是自己的“主人”并且变成他的“奴隶”[2]。
人类社会之所以可能,仅仅是因为一些人甘愿当奴隶,而不是殊死搏斗;一个完全由主人们构成的社会共同体是不可能的。在取得胜利之后,主人便使唤奴隶为他劳动。奴隶的劳动在于将自然之物转化为可供主人消费并享用的成果。然而,这场胜利并非像它在表面上看来的那样绝对;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是辩证性的,是因为它会导致对于他们各自位置的否定[3]。
主人所取得的承认是不能令他满足的,因为给他授予这一承认的不是别人,而仅仅是一个奴隶,他在主人看来只不过是一头牲畜或是一件物品;因而“当主人的那位便永远都不会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奴隶却因为这样一个事实而部分地补偿了他的战败,即通过劳动,通过对自然加以改造,他便让自己凌驾在自然之上。在改变世界的过程中,奴隶也改变了他自己,变成了其自身命运的主宰者,而非像主人那样,只能经由奴隶劳动的中介而做出改变。因此,历史的进展便是“劳动的奴隶而非好战的主人的产物”[4]。
引用《拉康精神分析介绍性辞典》主人条目
国标格式:埃文斯, 迪伦. 拉康精神分析介绍性辞典. 李新雨, 译. 重庆: 西南大学出版社, 2021: 207-208.
注意
精神分析 Wiki 中的主人条目可能轻微改编或改写了原文的结构、术语译名,可能有所删减,也可能大篇幅改动了原文。引用时请务必对照原作。
辞典条目
本条目是[《拉康精神分析介绍性辞典》](IDLP)对应词条的中文译文,或极大依赖于此来源。多语对译以条题下=一行为准(语种以本页条题下实列为准);体例见Wiki词条格式说明书。您可以帮精神分析 Wiki 修改、完善、扩充此条目,并在补充来源后摘去[该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