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loi。– 英:law。
拉康有关“法则”(法语:Loi,拉康通常将“L”大写)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正如在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中所出现的那样,法则在拉康的著作中并不指涉某项特殊的法律规章,而是指涉奠定所有社会关系之基础的那些基本原则。法则是让社会存在成为可能的那些普遍原则的集合,也是支配着所有社会交换形式的那些结构,无论是礼物馈赠、亲属关系还是契约形成。因为交换的最基本形式即交流本身,所以法则在根本上是一个语言性实体——它是能指的法则:
因而,这一法则便足够清晰地被揭示为等同于语言的秩序。因为倘若没有亲属关系的那些命名,便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制定出那些偏好与禁忌的秩序,它们经由代代相传而缠绕并编织着血脉的纱线。[1]
事实上,这种“法则-语言”的结构正是符号秩序本身。
拉康遵循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指出,法则在本质上是人类的,正是法则借由调节在动物界中不受规制的性关系,从而把人类与其他的动物区隔了开来;人类的法则是“原始的法则……它在规制婚姻联结之时把文化的界域叠加在隶属于交媾法则的自然的界域之上。乱伦禁忌只不过是其主观的枢轴”[2]。
正是父亲在俄狄浦斯情结中把这一法则强加在了主体的身上,这一父性动因(或是父性功能)只不过是对于此种禁止性兼立法性的角色的命名。
在俄狄浦斯情结的第二时间上,父亲作为《图腾与禁忌》中的那一全能的“原始部落的父亲”而出现[3];然而这位立法者并未被包括在他自己的法则之中,因为他即法则——他拒绝其他人靠近部落中的女人,而他自己则享有她们全部。
在俄狄浦斯情结的第三时间上,父亲则被包括在他自己的法则之中,法则在此时被显示为一种契约,而非一种律令。俄狄浦斯情结代表着法则对于欲望的规制。这便是快乐原则的法则,它命令主体“尽可能少地享受!”,因而把主体维持在同物安全的距离上。
然而,法则与欲望之间的关系是辩证性的,“欲望是法则的反面”[4]。如果在一方面,法则将诸多限制强加在欲望之上那么在另一方面,法则也就确实通过创造禁止而首先创造出了欲望。欲望在本质上是想要僭越的欲望,而要有僭越的存在,就必须首先有禁止的存在[5]。因此,情况就并非是说先有一个预先给定的欲望,然后法则再对其加以规制,而是说欲望即诞生自这一规制的过程,“我们在此看到的是欲望与法则之间的紧密联结”[6]。
如果说法则与父亲有着密切的联系,那么这就不仅是因为父亲是强加法则之人,而且也是因为法则即诞生自对于父亲的谋杀。这一点在弗洛伊德的《图腾与禁忌》中所讲述的原父神话里得到了清楚的阐明。在这则神话中,对于父亲的谋杀,非但没有使儿子们免于法则的约束,反而是加固了乱伦禁忌的法则。
引用《拉康精神分析介绍性辞典》法则条目
国标格式:埃文斯, 迪伦. 拉康精神分析介绍性辞典. 李新雨, 译. 重庆: 西南大学出版社,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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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典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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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an, Jacques; Sheridan, Alan, trans. (1977). Écrits: A Selection.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p. 66. ↩︎
Lacan, Jacques; Sheridan, Alan, trans. (1977). Écrits: A Selection. London: Tavistock Publications. p. 66. ↩︎
(Freud,1912-13) ↩︎
Lacan, Jacques (1966). Écrits. Paris: Seuil. p. 787. ↩︎
Lacan, Jacques; Porter, Dennis, trans. (1992). The Seminar of Jacques Lacan.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London: Routledge. pp. 83-4. ↩︎
Lacan, Jacques; Porter, Dennis, trans. (1992). The Seminar of Jacques Lacan.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London: Routledge. p. 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