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原则
= 德:Lustprinzip。– 英:pleasure principle。– 法:principe de plaisir。– 西:principio de placer。– 意:principio di piacere。– 葡:princípio de prazer。
快乐原则是弗洛伊德提出的支配心理运作的两个原则之一,另一原则是现实原则。根据快乐原则,心理活动倾向于避免不快并获取快乐。由于不快与兴奋量的增加相关,而快乐与兴奋量的减少相关,快乐原则首先是一个经济学原则。[1]
因此,快乐原则并不首先指主体追求某种主观愉悦感,而是指精神装置倾向于降低或调节兴奋量、避免过度紧张的机制。在拉康那里,即使单独使用“快乐”一词,他通常也指快乐原则,而非单纯的快乐感觉。
将快乐确立为心理运作调节原则的思想并非弗洛伊德独有。费希纳曾提出“行动的快乐原则”,并认为人类行动并非直接追求快乐本身,而是由当前状态下对将要完成的行动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快乐或不快表象所决定。他还指出,这些动机可能并不被有意识地感知。[2]
这种“当前动机”的特征也是弗洛伊德概念的核心:精神装置受避免或消除不快紧张的机制调节。值得注意的是,弗洛伊德早期也曾从避免不快的角度称其为“不快原则”;这一说法强调,心理活动首先受到当前不快压力的驱动,而不只是受到未来快乐前景的吸引。[1:1]
在弗洛伊德的精神装置模型中,知觉—意识系统对外部世界的性质敏感;对内部而言,它主要感知紧张的增加与减少,并将这些变化转化为快乐—不快的性质序列。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快乐与不快是否只是数量变化的质性翻译?快乐、不快与兴奋量变化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系?
弗洛伊德起初倾向于将快乐等同于紧张减少,将不快等同于紧张增加;但他很快意识到这种关系并不简单。他在《冲动及其命运》中指出,在尚未揭示快乐—不快与作用于心理生活的兴奋量变化之间关系的性质之前,相关假设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这些关系即便存在,也不可能非常简单。[3]
在《超越快乐原则》中,弗洛伊德进一步指出,应区分不快与紧张感:也存在令人愉快的紧张。他提出,紧张感也许与投注的绝对大小或水平相关,而快乐—不快的梯度则可能指示单位时间内投注量的变化。[4] 在《受虐狂的经济学问题》中,他又考虑节奏这一时间因素,同时重新强调快乐本质上的质性方面。[5]
尽管难以为快乐和不快找到完全精确的数量等价物,对它们作经济学解释仍对精神分析理论十分重要。它使精神分析能够用同一原则解释无意识机构与意识层面的心理运作,也使“附着于痛苦症状之上的无意识快乐”这类说法成为可能。
快乐原则与恒常性的关系构成另一个理论问题。即使承认快乐具有经济学意义,仍需追问:快乐原则究竟对应于维持能量水平的恒定,还是对应于将紧张彻底降低到最低水平?
弗洛伊德的许多表述将快乐原则与恒常原则相近地理解,似乎强调维持能量水平的恒定。但在《科学心理学规划》和《超越快乐原则》等文本中,快乐原则又可能趋向于与恒常性相对立:一方面,它可对应于能量的自由流动,而恒常性对应于能量的绑定;另一方面,在极限情况下,弗洛伊德还会追问快乐原则是否为死冲动服务。[4:1][5:1]
因此,“超越快乐原则”的问题,只有在厘清快乐、恒常性、绑定、紧张归零等概念之后才能有效提出。如果快乐原则被理解为维持心理能量的恒定水平,那么强制性重复、死冲动等现象就会显得“超越”了快乐原则。相反,如果快乐原则被理解为趋向紧张的彻底降低,乃至接近涅槃原则,那么它与死冲动之间的界限便会变得复杂,快乐原则本身的终极地位也需要重新判断。
快乐原则在精神分析理论中主要通过它与现实原则的配对而发挥作用。在快乐原则支配下,冲动起初只寻求卸载,并倾向于通过最短路径获得满足;在现实原则的作用下,冲动满足不再直接沿最短路径寻求卸载,而必须接受迂回、延迟和现实条件的中介。
如果将快乐理解为需要的平息,并以自保冲动的满足作为模型,那么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之间并无根本对立,因为快乐可以从属于适应性行为和生命功能。但精神分析把快乐概念置于中心时,其语境并不只是生物需要的满足,而是与满足经验、梦、无意识欲望等过程相关。这些过程具有明显的非现实性。
从这一角度看,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之间存在更根本的张力。无意识欲望的实现回应的是不同于生命需要满足的要求,并遵循不同法则。
拉康对快乐原则的首次延伸讨论出现在 1954—1955 年研讨班中。在那里,他将快乐原则比作一种内稳装置,其目标是把兴奋维持在最低功能水平上。[6] 这与弗洛伊德将不快联系于兴奋量增加、将快乐联系于兴奋量减少的论点相符合。
拉康把快乐原则称为“复原倾向”,并将其与死冲动即“重复倾向”相对立。[6:1] 这一点也与弗洛伊德关于死冲动“超越快乐原则”的论述相一致。
1960 年,拉康发展出快乐与享受之间的对立。享受被定义为快乐原则试图阻止的一种过剩兴奋量。快乐原则由此被看作一种符号性的法则,其律令可以表述为“尽可能少地享受”。
在这一意义上,快乐是对内稳和恒定状态的保护;享受则不断威胁要破坏这种状态,并可能造成创伤。快乐原则并不鼓励主体无限接近满足,而是在主体与过度兴奋之间设置限制。
拉康进一步指出,快乐原则的功能在于引导主体在能指之间切换,通过生成所需能指,把调节精神装置运作的张力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7] 在《精神分析的伦理学》的语境中,快乐原则也可被理解为与乱伦禁令相关的调节机制:它维持主体与“物”(das Ding)之间的距离。[8] 若主体违反这一禁令,过度接近“物”,他便会感到痛苦。
在这一意义上,拉康会把冲动理解为具有越出快乐原则、趋向享受的维度,因此每一个冲动都可被说成具有死冲动的结构。
由于快乐原则与禁止、法则和规制相联系,它位于符号界一侧,而享受则位于实在界一侧。拉康因此说,快乐原则“无非是能指的支配性”。[9]
这一说法也引出一个悖论:符号界同样是强制性重复的领域,而在弗洛伊德那里,强制性重复正是“超越”快乐原则的东西。拉康对快乐原则的某些描述甚至使它几乎接近强制性重复:快乐原则的功能在于使人不断寻找那个他必须重新找到、却永远无法得到的东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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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ud, S. (1900). Die Traumdeutung. G.W., II–III, 580, 605, 621; S.E., V, 574, 600, 616; Fr., 470, 490, 501。 ↩︎ ↩︎
Fechner, G. T. (1848). Über das Lustprinzip des Handelns.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und Philosophische Kritik, 1–30, 163–194, p. 11。 ↩︎
Freud, S. (1915). Triebe und Triebschicksale. G.W., X, 214; S.E., XIV, 120–121; Fr., 32–33。 ↩︎
Freud, S. (1920). Jenseits des Lustprinzips. G.W., XIII, 69; S.E., XVIII, 63; Fr., 74。 ↩︎ ↩︎
Freud, S. (1924). Das ökonomische Problem des Masochismus. G.W., XIII, 372–373; S.E., XIX, 160–161; Fr., 212。 ↩︎ ↩︎
Lacan, J. (1988). The Seminar. Book II: The Ego in Freud’s Theory and in the Technique of Psychoanalysis 1954–1955 (S. Tomaselli, Trans.; J. Forrester, Notes). New York: Norton, pp. 79–80。 ↩︎ ↩︎
Lacan, J. (1992). The Seminar.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D. Porter, Trans.). London: Routledge, p. 119。 ↩︎
Lacan, J. (1992). The Seminar.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D. Porter, Trans.). London: Routledge, p. 69。 ↩︎
Lacan, J. (1992). The Seminar.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D. Porter, Trans.). London: Routledge, p. 134。 ↩︎
Lacan, J. (1992). The Seminar. Book VII: The Ethics of Psychoanalysis 1959–1960 (D. Porter, Trans.). London: Routledge, p. 68。 ↩︎